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任务,加强林业防治机构建设,合理配备防治专业队伍和技术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