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地区,林业防治机构应当在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地设立临时检疫点检疫。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防治机构可以在疫情发生地区、毗邻地区及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