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及时发布本省的补充名单。

林业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