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办理;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