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违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违法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六)对举报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