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请求辞职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书面辞呈,并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辞呈,由村民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的,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均辞职的,在委员中推举一人代理主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