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当选证书。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