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未获当选的候选人未达到规定的差额人数的,不足人数从被提名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依次递补。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