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