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中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提名票产生。提名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按照职务提名,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每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妇女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