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