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