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或者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