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设区的市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粘土砖。

未列入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粘土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