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