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强制性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