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