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