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