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体系,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统筹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