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