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车站、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