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