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