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物多样性,是指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多样性。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