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批准和实施日期;经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法规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