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