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