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