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于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