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