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确需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维修、更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