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已独立装表计费的水泵、电梯以及大堂、走廊、楼梯、小区道路和场地等公共照明产生的用电量,供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居民用电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直接向业主收取分摊电费。

物业服务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执行分摊工作的,应当按水电收费周期及时向业主公开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情况,按照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实际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

(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电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

(四)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业主、业主大会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供电单位、供水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