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一)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不得减损、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即失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