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