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一)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二)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三)业主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