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

(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