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组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四)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