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的,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自职务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