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公示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或者电子投票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结果公示期为三十日。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意见,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未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或者公示内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逾期未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限届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及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