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书面等方式发送全体业主或者送至全体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内。参与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