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共用设施设备用房应当符合相应设施设备安装、安全使用的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