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第十二条有效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区域应当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