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外摆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