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或者以建设工程、清淤等名义非法侵占或者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