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公园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预防水土流失,改善水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堵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水体、水面,因公共设施、旅游等配套设施需要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