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十五天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附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