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