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由设区的市作规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