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