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主席团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